202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2023-09-04 17:04:18 点击: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选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计量
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二,型式批准的申请
三,生产者制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型式评价
四,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五,型式批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七,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计量
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二,型式批准的申请
三,生产者制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型式评价
四,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五,型式批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七,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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